1、广宗县公安靶场地块位于邢台市广宗县富强街,西至赵家吾村地,东至南街村地,南至南街村地,北至南街村地,总占地面积5598m2(约合8.40亩)。
该地块未进行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2014年以前一直为农田使用,2019年建设公安靶场构筑物。公安局靶场已投入使用,规划用地性质为机关团体用地。
广宗县公安靶场地块已划拨至广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供地划拨时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邢台市202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1-6月份供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的通报》(邢土领办[2021]11号)文,对未开展土壤调查的地块应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广宗县公安靶场地块用地性质拟由原来的农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需要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满足用地的要求。因此广宗县公安局委托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鉴于该地块内构筑物已经建成,因此本次调查对地块现状进行调查。
2021年9月,我单位在接受业主委托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查及人员访谈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以作为后续钻探取样、样品检测分析、数据分析整理的依据。2021年9月16日,我单位开展了本项目的钻探采样工作,采集的土壤样品全部送至河北绿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取得检测报告后,我单位针对检测结果进行了统计和深入分析,并根据相关资料编制完成了《广宗县公安靶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地块内区域污染识别
本阶段根据整个地块内生产活动,明确地块内潜在污染物种类,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该地块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地块有常年种植农作物史。历史上的人为活动包括:农田、闲置空地、靶场建设占地。
(1)农作物种植过程中施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化肥。农作物种植期间,有机农药的残留、化肥在生产过程中被带入砷、汞、镉等重金属,但含量很小,可能会对表层土壤造成一定影响,但基本不会对该地块土壤造成污染,为安全起见,本次调查仍将其列为关注污染物,后续进行采样。
(2)2019年至今为公安靶场使用时期,仅作为办公和日常打靶练习场地,产生污染物为办公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对地块土壤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本次调查地块范围内污染物分布较均匀,故本次调查关注的因子为重金属(砷、汞、镉)、六六六、滴滴涕。
2、土壤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工作阶段,在广宗县公安靶场地块内本项目地块内共设置6个土壤采样点,共采集12组土壤样品,另含2组平行样,全部进行检测分析。检测项目为pH+45项+六六六、滴滴涕,在对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
(1)pH检测结果与分析:
本地块设置6个采样点位对12个土壤样品的pH进行检测,土壤样品中pH浓度范围为8.22~9.15,测定的pH在正常范围内。
(2)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检测结果与分析:
本地块设置6个采样点位对12个土壤样品中的重金属(镍、铜、镉、铅、汞、砷、六价铬)进行检测,所有土壤样品中测定的重金属因子均有检出,但各检出因子的最大浓度均未超过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环境调查所选用的筛选值。所有土壤样品测定的六价铬全部未检出。
地块内重金属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检出值无异常值,说明地块未受到农作物种植过程中施用化肥的影响。
(3)VOCs检测结果与分析:
本地块设置6个采样点位对12个土壤样品中的VOCs进行检测,所有土壤样品均未检出。
(4)SVOCs检测结果与分析:
本地块设置6个采样点位,对12个土壤样品中的SVOCs进行检测,所有土壤样品均未检出。
(5)有机农药检测结果统计分析:
本地块设置6个采样点位对12个土壤样品中的六六六、滴滴涕进行检测,所有检测土壤样品均未检出。地块内土壤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未检出,说明地块未受到农作物种植过程中施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的影响。
3、通过土壤检测结果分析可知,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地块调查工作到该阶段(初步采样分析阶段)结束。该地块拟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根据检测结果分析,本地块达到相应用地标准,因此可以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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